在一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诈骗四十九万元。关键证据——十万元的“借款”指控,仅有言辞证据,且资金约定用途、当事人建厂实际经营记录等存在模糊之处。王宣方律师细致核对全部聊天记录、建厂经营凭证、双方口头约定内容,抓住当事人无虚构借款用途、实际开办工厂、认可还款承诺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该十万元属于普通民间借贷,不满足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核心要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剔除这十万元涉案金额,仅认定三十九万元为诈骗犯罪数额。
还有一起非法集资案,当事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共犯。王宣方律师全面调取卷宗材料,梳理核心辩点。针对定性争议,区分主客观行为,论证当事人无虚构项目、无资金支配权、未参与挥霍赃款,不具备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主从犯认定,指出证据证实项目策划、资金收取、本息兑付、赃款挥霍全部由实控人一人掌控,当事人仅执行上级指令,领取固定劳务报酬,属于次要辅助人员,应认定从犯。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认定当事人为从犯,从轻量刑。
王宣方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展现了出色的刑事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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