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引纷争
在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中,一场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法律纷争悄然上演。原告贾XX、王X于2017年7月26日与被告长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心欢喜地期待着能在2017年12月28日前入住被告开发的位于长安县的商品房。他们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其他相关费用,然而,被告却未能如期交房,直至2018年12月23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诉求与抗辩的交锋
原告认为被告的逾期交房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5元。原告为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公示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还有支付购房款和费用的发票、收据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了原告的身份、购房事实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然而,被告辩称虽有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但不应支付违约金。被告称原告在2018年12月23日接房时与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伙手续书》中,已同意免除部分物业费后不再追究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以证明项目合法性和工程竣工情况,某某市气象局出具的资料卡说明施工受天气影响的天数,以及那份《入伙手续书》。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在法庭上激烈交锋,一场法律的博弈拉开了帷幕。
专业剖析破迷局
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一位关键人物起到了扭转局面的作用——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何小艳律师承办案件数百起,在民商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何小艳律师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虽能证明工程竣工情况,但不能直接证实涉案房屋对原告而言已符合交付条件;气象局的资料卡只能显示有雨雪天数,却无法证实施工单位的实际停工天数和原因,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原告停工情况的义务;而《入伙手续书》只是原告与物业公司就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达成的协议,与被告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裁决定乾坤
法院最终认同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而不予采纳。
何小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致的办案风格和丰富的谈判调解经验,成功地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她所带领的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在她的引领下,也逐步成长为区域内颇具影响力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这份荣誉背后,是何小艳律师多年来对法律事业的执着坚守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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