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前的名字,真的就代表实际出资吗?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某投资公司将办公用房租给某科技公司,租期内科技公司欠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违约金,还让科技公司股东骆X、原股东徐X担责。
代理此案的罗钟亮律师主张,是原告提前断水断电、上锁,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后续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债务应由原股东徐X承担,现股东骆X无需担责。这一主张能成功吗?
罗钟亮有着多年的执业经验,还担任过多个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专家。这些身份,让他在处理纠纷时更加得心应手。面对此案,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盯着第47页那份被揉皱的转账凭证,指尖在日期上摩挲了整整五分钟,试图从中找到蛛丝马迹。
在庭审中,罗钟亮律师紧扣原告不当止损行为、股权转让责任划分、违约金过高抗辩等要点。他举证股权转让债务约定,成功免除原股东连带责任,减少了赔付主体。同时,他请求法院合理调整违约金,降低当事人赔偿压力。最终,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股东骆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原股东徐X的全部诉求。
这场胜诉来之不易,罗钟亮律师凭借专业和执着,成功为当事人降低了赔付金额。正如他常说的:“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权益,容不得半点马虎。”在这场纠纷中,他用行动诠释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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