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律师
已认证

在法律实践中,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会陷入复杂的法律困境,面临诸多棘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徽XX公司作为原告(被执行人),被甘肃XX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普通人面对此案,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登记为股东,就必然要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在这个案件里,科技公司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高能公司的名义股东,大众很可能就会觉得安徽XX公司作为关联方,理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却忽略了股权背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股东是否实际行使权利等关键因素。
王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2111351322),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合肥争议解决部副主任,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是,股权转让是否为真实交易才是判断安徽XX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他深入研究案件相关协议,发现科技公司与药业公司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书》,实际是以股权来担保债权债务的履行,股权并未支付转让款项,且科技公司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基于此判断,王宁律师展开了一系列办案动作。他详细收集和整理了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股权转让为担保行为而非真实转让。在质证过程中,他有力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清晰表明安徽XX公司实际上并非高能公司的实际股东,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转让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判决不得追加安徽XX公司为甘肃XX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渭水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
同样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里,原告刘起诉被告中第集团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原告提起诉讼,就很有可能胜诉。但实际上,诉讼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关系的认定等。
王宁律师和汪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证据状况。他们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积极与原告沟通,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被告的观点和依据。王宁在工作中始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被告争取有利局面。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于20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且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最终准许原告刘撤诉。
另有一起千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主债务人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袁、陈、张、王。普通人一般会觉得,只要签订了保证协议,保证人就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这个案件中,《经销协议书》为框架协议,签订时主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未确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到期后原告才起诉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大众容易忽视这些细节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王宁律师接受被告张某、王某委托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即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他深入研究《经销协议书》的条款,结合原告起诉的时间,收集相关的时间证据和合同约定证据。在法庭上,他以清晰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质证,指出保证期间已过,应免除四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证期间已过,免除了袁、陈、张、王的保证责任,判决江苏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9231.60元及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56元由江苏公司负担。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安徽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款及相关利息。普通人在这类案件中,容易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可以完全按照合同主张权利,而忽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例如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对于货款金额无争议,但对付款时间及方法有异议,原告声称已代被告支付了某些款项给第三方,这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王宁和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有数份材料采购合同需一并考虑、已超付材料款等答辩意见,王宁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他向法院阐述原告代被告支付款项给第三方的事实以及扣除该款项的合理性,同时对合同付款时间和方法的约定进行详细解释。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支付货款3486.6元的诉讼请求,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年6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等。普通人面对上诉案件,可能会简单地认为上诉就是为了拖延时间,而不了解上诉背后的合理诉求以及法律依据。在这个案件中,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合同相对性认定、利率计算、付款条件等方面存在错误。
王宁律师和杨律师接受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后,认真研究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找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他们积极与被上诉人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建设集团于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商贸公司在20年1月10日前开具31000元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集团,履行支付及开票义务后,各方无其他争议,同时明确了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分配情况。
王宁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