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案卷里一份关键证人证言的取证地点被标注为“某宾馆房间”。
2019年5月,孙某在街头抢夺路人财物后逃窜,路人追赶过程中,孙某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车主受伤。路人报警后,孙某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抢劫罪,关键证据是现场一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该证人称在某宾馆房间内,孙某对其详细描述了抢劫经过。
宿州市刘刚律师介入后,详细阅卷,核对时间线,发现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例如,证人在第一次询问中称孙某抢夺财物后直接逃窜,并未提及在宾馆房间描述抢劫过程;第二次询问才出现了在宾馆房间的相关描述。刘刚律师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连贯性,认为存在诱导作证的可能。
在庭审中,针对证人证言,刘刚律师指出其取证地点存疑,且前后矛盾,不应被法庭采纳。控方回应称证人可能因紧张第一次询问时表述有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刘刚律师进一步反驳,强调如此关键的情节,证人首次询问时遗漏,第二次却突然详述,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未采纳该证人证言,孙某抢劫罪指控因关键证据缺失,罪名不成立。
刘刚律师在证据审查上,先梳理证人证言时间线,再聚焦关键情节的矛盾之处,成功为孙某洗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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