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两家企业面临着江苏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一旦败诉,将承担巨额的代位清偿责任,企业的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关键时刻,江倩倩律师介入了此案。江倩倩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经济领域相关案件400余件,对于此类代位权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江倩倩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始分析案件,制定初步的抗辩策略。
江倩倩代理侯马两家企业,提出了核心抗辩观点。首先,她指出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在实际操作中,江倩倩收集了相关合同文本、往来账目等证据,用以证明债权未到期的事实。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她强调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江倩倩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向法庭说明合同的具体状态,以此来反驳江苏某新材料公司的诉求。再者,她证明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江倩倩收集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件、沟通记录等,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最后,她提出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在一、二审过程中,江倩倩均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面对江苏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倩倩沉着应对,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向法庭阐述侯马两家企业不应承担代位清偿责任的理由。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提出各种主张,但江倩倩始终坚守自己的观点,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反驳。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XX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主要为山东XX对侯X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侯X企业无需向江苏XX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江倩倩律师运用精准把握代位权构成要件的策略,通过收集大量证据,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成功为侯马两家企业排除了3258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切实维护了本地企业的财产安全。虽然本案已经取得了胜诉,但江倩倩也为企业保留了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权利,若江苏某新材料公司有其他不当行为,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继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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