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却因被指控以虚假话术骗款,涉嫌电信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张XX取保候审后误以为案件会自行撤销,未委托律师阅卷或提交法律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依据“订单详情”电子表格,统计出被害人1400余人、诈骗金额88万元,对其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张XX面临羁押及重刑指控,此时委托天津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介入辩护。
代号菊律师及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确定以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他们发现卷宗内实际调取的被害人笔录仅约50份,且多份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痕迹,部分被询问人否认被骗,部分陈述与“订单详情”统计表无法对应,言辞证据无法覆盖全部指控。当时开庭日期临近,代号菊律师团队先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审查意见等,申请调取相关材料,指出仓促开庭会影响对关键电子证据的审查,法院采纳意见取消原定庭期。
随后,团队将“订单详情”与现有被害人笔录、银行交易流水逐笔比对,发现订单存在异常数据,未体现退款情形,大量订单号缺乏对应支付流水,且“订单详情”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和与被害人的唯一对应关系均存重大疑问。在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中,团队提交详细比对表格和证据清单,与公诉机关核对争议金额,申请证人出庭说明电子数据提取等过程。公诉机关坚持原指控及量刑建议,代号菊律师则主张诈骗金额认定需三者相互印证,不能仅凭有缺陷的统计表格推算。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菊律师及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仅认定犯罪金额为3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代号菊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从证据出发,细致审查,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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