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里,法律规定定金需有明确的定金罚则约定,而本案中双方虽有款项往来,但缺少这一核心约定。原告企业在支付10万元后,因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未签订正式合同,要求退款并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等。被告企业则主张该款项为定金,拒绝返还。这一争议点在于对款项性质的认定以及未签约责任的归属。在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卢融融律师遇到了不少类似在款项性质界定上存在模糊地带的案件。
卢融融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全面梳理了申请书、转账记录、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他清晰地论证出案涉款项并非定金,仅为意向金。在庭审过程中,围绕缔约磋商的合理性、项目手续风险等要点展开陈述与举证。同时,为了保障原告的权益,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通过这些严谨且专业的操作,逐步在案件中占据主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律师费等其他诉求。与原告最初的诉求相比,虽然律师费等诉求未得到支持,但成功拿回了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结合江苏地区的办案经验,卢融融律师总结,在这类涉及款项性质认定的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申请书、转账记录、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确定款项性质和交易过程的关键证据。在固定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确保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质证环节,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对对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张进行有力反驳,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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