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系某钒钛生产厂厂长,因工资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厂方以其生产的钒钛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25年2月17日,杨X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高源律师后,高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固定了“配料生产均由总经理指挥”“杨XX无独立决策权”等关键事实。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高源律师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案件性质三个层面系统论证杨XX不构成犯罪,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喜德县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2月24日对杨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于2026年2月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杨XX最终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XX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高源律师通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杨XX具有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更不符合起诉的证明标准。
高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其作为四川益嘉刑辩团队负责人,团队合作办案200余件,在业内颇具影响力。
高源律师秉持着“益法精诚,嘉护正义,以辨明道,衡守仁信”的执业理念,不仅为当事人辩冤白谤,更为司法划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坚守刑法的谦抑性,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经济纠纷,充分展现了刑辩律师对法治边界的坚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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