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索工程款
2020年4月,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XX公司签订《苏地2019-WG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总价142XXXX1271.35元。工程于2021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4月1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139XXXX9727.87元,其中质保金XXX.84元(返还日期2023年3月26日)。被告已付124XXXX5439.45元,尚欠151XXXX4288.42元(含质保金)。
原告以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质保金,并诉请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接手此案后,积极收集证据,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法院最终认定,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中止履行先义务,不能用于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故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应为结算协议书签署次日(2022年4月16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25日。尽管质保金请求被驳回,但嵇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扣除质保金后的全部工程款109XXXX6896.58元及法定利息,并获得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锁定了债权,为后续质保金到期后的支付及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间借贷案被告缺席仍助原告追回本息
原告邢X与被告毛X原系部队战友关系。2022年6月,被告因家中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6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22年6月12日前还款。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2022年7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借据照片一张,确认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及按年利率4.8%支付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微信催讨,被告始终分文未还。
嵇成吉律师代理此案后,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整理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借据照片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当庭查询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确认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分别为原、被告,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书面证据,并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查,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毛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保全费431元,由被告负担。
嵇成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成功处理的众多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可靠的执业风格。自2020年执业至今,他已累计办理数百起案件,为企业和个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好评,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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