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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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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645人看过
导读: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的,公安机关可以释放当事人或者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并对醉驾的情况进行再次认定,如果确定符合醉驾标准的,则需要再次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怎么处理?

一、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实践中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会按撤诉处理。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司法审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醉驾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需要将有关情况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如果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的,则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此时,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合法的处理,也可以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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