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本是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时期,可有人偏偏顶风作案。被告人殷XX在禁渔期驾驶无证皮筏船,跑到胶州XX大桥附近海域,用禁用的“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收网返岸时,被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逮个正着,当场查获地笼和渔获物。经鉴定,他用的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随后,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
这事儿乍一看,殷XX铁定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觉得只能乖乖接受处罚,根本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能争取从轻处理。其实这里面存在不少法律误区,很多人以为被抓了就只能听天由命,却忽略了一些法定的从宽情节。
就在殷X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2010267111)。徐律师就像解谜人一样,开始仔细研究这个案子。他发现殷XX存在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
徐律师首先协助殷XX充分理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还为殷XX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提供了可能。接着,徐律师积极促成殷XX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这一行为展现了殷XX良好的认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法庭上,徐律师准确把握这些从宽情节,向法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强调殷XX的认罪态度和积极承担责任的表现,希望法院能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且已积极缴纳环境资源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徐靖松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殷X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他不仅让殷XX避免了被收监执行,还通过促成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展现了被告人的良好态度。徐靖松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着成熟的思路和方法,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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