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朱玉生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转折——从法院系统离职,加入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在法院系统任职期间,他积累了扎实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办案逻辑。这段经历让他熟悉司法裁判的规则和流程,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争议焦点。从法院到律所,他将视角从裁判者转变为服务者,决心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离开法院后,朱玉生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执业理念,即“从司法裁判视角预判风险、从实务操作层面解决问题”。他深知在案件处理中,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更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种理念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朱玉生的执业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肉类采购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然而,被告逾期未能交货,并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也无法向其下家客户交货,不得不向下家客户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了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违约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合同约定按“货物总价款”日千分之一计算,但货物总价款为估算值,且原告仅支付了定金,违约金基数应如何确定。其次是损失金额的认定,原告向下家“双倍返还”的款项中,包含了下家支付的定金,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需要准确认定。最后是责任主体问题,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朱玉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为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诉讼逻辑。通过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坐实了被告的根本违约事实。同时,通过原告与下家客户的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了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因果关系。
在法庭上,针对违约金基数问题,朱玉生尊重了法院以实际占用的定金款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观点,确保了诉求的合理性。针对损失金额,他清晰区分了“现金流支出”和“实际损失”,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了实际损失额。虽然股东连带责任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事后,原告对朱玉生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称赞他专业、务实、高效,能够从实际出发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朱玉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执业理念,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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