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气氛压抑而沉重。桌上堆满了与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相关的文件,判决书被揉皱一角,显示出主人内心的愤怒与无奈。自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后,被告方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然而一审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这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巨大,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累计数千万元。一审中,公司不仅面临着款项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声誉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在行业内的合作洽谈变得艰难。公司管理层焦虑万分,四处寻求解决办法,却始终找不到突破口。
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他们找到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初次接触案件时,汤思骑律师并未急于给出承诺。他花费大量时间仔细研究卷宗,绘制出项目合作的法律关系图。他判断,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对诉讼时效和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偏差。于是,他初步制定了从突破诉讼时效和明确协议效力两方面入手的策略方向。
接受委托后,汤思骑律师迅速组建了专案团队。团队首先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了全面复盘。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相关费用,但被告未支付款项。一审中,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协议无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在部分事实认定上支持了被告观点。
在证据梳理过程中,团队发现了一个被常人忽略的细节: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汤思骑律师认为,这一细节可能成为突破诉讼时效的关键。于是,他将核心代理策略调整为重点论证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为了夯实这一主张,团队收集了大量相关证据,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并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同时,他们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且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十四个月的艰苦努力,案件迎来了最终的裁判结果。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公司的账户很快收到了款项,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公司管理层重新振作起来,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此前因纠纷搁置的项目也得以重新启动。汤思骑律师撰写的关于合同纠纷处理的学术文章中所提出的理论框架,在本案中得到了完整的司法实践验证,该案后亦被收入律所的年度典型案例集。
回顾本案,汤思骑律师团队向同类商业主体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费用支付、投资回报等关键条款,避免使用模糊措辞;同时,要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汤思骑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他始终秉持“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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