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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上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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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658人看过
导读: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是不可以的,毕竟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各地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也规定了数额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所以不能随意调整/。
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上限可以吗

一、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上限可以吗

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是不可以的,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小额事件因其特殊性,需适用特殊的程序进行审理,从而引出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所受理的都是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故就小额诉讼所接触的当事人主体的广泛性而言,可以说它占据着司法运营中的“最高地位”。

二、小额诉讼标的额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法院负责立案审理。

民诉法实施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就小额诉讼受理、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针对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都是有一定范围的计算标准的,而且还会根据不同地方的发展水平来进行制定,所以也就不能随意的违反规定去提高,而小额案件会通过标的范围来确定该案件的审理方式,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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