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陈某某诉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凭借2012年的20万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12万余元资金占用损失,认为款项是被告在承建项目时因资金困难所借。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的熊振钢律师执业于重庆,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执业年限较久,此次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和与肖某的聊天记录为证据,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条文主张债权。被告方面,由于款项确实进入己方账户,初始面临较大诉讼困境,缺乏能直接证明款项非借款的证据。
熊振钢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集中在表明不存在借贷关系,主张款项为投资款这一方向上。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引导被告提交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先前的民事判决书、内部会计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等反证,并申请肖某作为证人出庭。
庭审中,关键的交锋在于对款项性质的辩论。原告拿出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称转账就是借款的交付,聊天记录也能体现借款事实。熊振钢律师则指出,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显示项目由肖某承包,结合先前的民事判决书和相关会计凭证,能证明款项是原告对肖某承包项目的投资。而且,证人肖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同时,被告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也表明原告与肖某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并非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与被告之间借贷协议的直接证据,且被告的证据能证明涉案款项是原告与肖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权,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厘清款项性质,明确其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切断借贷合意,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的约定;强化证据关联性,用多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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