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然而,当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从轻情节时,是否能适用缓刑成为关键问题。陆婷律师代理的这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就给出了权威答案。
案情回溯
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现场被查扣假冒商品56箱,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另一当事人明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仍对外销售,现场查获假冒商品32箱,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一当事人接警方通知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二人均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顾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余元,另一当事人退缴3万元,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扣押。为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当事人顾某委托陆婷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参与案件审理。
律师破局策略
公司方(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可类比为检方观点)认为,顾某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陆婷律师则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分点论证:
法律属性:虽然顾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这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符合缓刑适用中“有悔罪表现”的条件。
社会危害:顾某和另一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赃,减少了对权利人的损失,说明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而且另一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这些都表明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法律结论:综合各项情节,顾某等人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应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考量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项从轻情节,采纳了陆婷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两名当事人均依法宣告缓刑,并判处相应罚金,涉案假冒商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置,当事人免于实际羁押。驳回了检方认为顾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必然会被判处实刑,而忽视了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便犯罪情节严重,但只要具备上述从轻情节,仍有可能适用缓刑。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旦涉嫌犯罪,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对劳动者的启示是,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婷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全面梳理量刑情节,搭建辩护框架;区分罪名精准辩护,弱化不利情节;督促全额退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专业答辩,成功争取缓刑结果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陆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无论是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诉等案件,她都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陆婷律师是值得信赖的专业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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