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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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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1 · 11753人看过
导读: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可以顺延,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只是为了能够使得更多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由于在节假日,司法机关可能会没有上班,若是在此时就终止诉讼时效,那么可能会导致很多的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怎么办?

一、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怎么办?

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可以顺延,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任何的民事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对于在很多的情形下,若是民事主体自己在诉讼时效之内不提出起诉,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介入民事纠纷之中的。鉴于在很多的情形下,实施时效届满时会是法定的节假日,故而此时是可以进行顺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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