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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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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8 · 17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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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购房者在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入住多年的情况下,却因卖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面临无法过户的困境。处理民商、经济案件经验丰富的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针对银行“善意取得”的抗辩,收集提交关键证据,否定其成立。本案展现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精准把握策略、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价值。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2017年3月1日,购房者张某与卖家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90万元购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张某装修后入住。因房屋需满五年才能过户,直到2023年,郭某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支付违约金。然而,郭某在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

张某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周爱荣律师处理民商、经济案件已有多年,见过不少类似复杂的房产纠纷。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文后,周爱荣律师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

庭审中,周爱荣律师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事后,张某回忆起周爱荣律师常说的“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支撑下,周爱荣律师在这场纠纷中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起案件也让人们看到,在复杂的法律纠纷面前,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带来转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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