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财产的公平分配至关重要。张女士(化名,1968年出生)与施先生(化名,1972年出生)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施先生的行为变得危机四伏。
婚后,他们在2012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约909万元,建筑面积约579平方米,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2011年还在重庆市XX区购买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名下。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让张女士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她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怎么办?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女士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该律所规模较大、口碑良好,而她委托的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律所的主任,也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李律师在初次分析案件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指出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让张女士看到了希望,建立了对李律师的信任感。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立案后第3天,他首先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以此证明双方自2007年7月起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房屋及重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确定这些房屋均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经查询,北京房屋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而重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名下,张女士曾于2015年5月向重庆市XX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对该两套房屋的异议登记,以防范对方转移财产。
开庭前10天,李律师又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X月X日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施名下所有房产自2002年后均为施与张共同拥有,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加名。”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施先生本人亦认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施先生长期在国外从事旅游、接待、咨询业务,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案件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案件中,法院亦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女士与施先生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施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东路号院号楼号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先生负担。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施先生系夫妻关系,重庆两套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权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因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判决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位于重庆市XX区北路号幢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号幢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此次案件的成功,再次展现了他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张女士维护了重大财产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