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陈俊峰律师就是那些在战斗中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勇士。他自2024年执业于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先来看一起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诈骗案,案号为(2024)苏1202刑初XXX号。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被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他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仔细查看每一笔转账记录,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让他意识到这些款项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基于此,陈俊峰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以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被告人吕XX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陈俊峰律师成功围绕银行流水的证据瑕疵和关联性问题开展辩护,在关键的量刑数额认定上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利结果。
再把目光转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案号为(2025)苏1282刑初XXX号。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受上线指派,多次前往江苏、上海等地,冒充承兑专员,当面接触被害人并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非法获利XXXXX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俊峰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此案,面对“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风险,他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制定并执行了全程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他提出吴XX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他多次与检察机关及主审法官沟通,虽然最终罪名未变更,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给予了最大幅度的量刑优惠。
同时,陈俊峰律师细致阅卷,提炼出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有利情节。庭审中,他放弃对罪名的强行争辩,全力聚焦量刑情节,主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争取适用缓刑。最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XX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虽因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未通过,未能适用缓刑,但本案在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背景下,最终量刑已降至法定刑以下的三分之一,属于极大的量刑优惠。
除了刑事案件,陈俊峰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20XX年X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泰州XXXXXXXX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XXX,XXX元,计划工期XX天。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付总价80%,结算完成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工程于20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XXX,XXX元,被告已支付XXX,XXX元,尚欠XXX,XXX元(含质保金)。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陈俊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全额追回欠款、落实违约金、转嫁维权成本”为核心目标,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及合同约定,开展精准、高效的代理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细致研读案涉《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全部材料,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本金是否准确、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谁承担。他重点固定合同条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付款差额计算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精准研判法律依据后,他制定了“以诉促谈、以保全促履行”的策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X,XXX元或等值财产,同时做好充分庭审准备。被告在书面答辩中虽认可欠款本金,但以“违约金标准不明确、金额过高,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为由拒付违约金。陈俊峰律师庭审中明确指出,合同已约定按LPR计算违约金,该标准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相当,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无需原告另行举证,被告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5)苏12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公司的全部核心诉求——欠款本金、违约金及维权成本——均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陈俊峰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在江苏泰州及周边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始终秉持认真负责、诚信专业的执业理念,兼顾法理与情理,善于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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