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来说,工程款能否顺利收回是他们极为关注的痛点问题。一旦遭遇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仅会影响自身的资金流转和正常运营,还可能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中。在湖北省襄阳市,就有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重要价值。
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经过多年的建设,到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在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然而,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对于这10万汽车学院工程款却始终未支付。
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20xx)鄂xxxx民初xx号判决认定,被告记账本中记载“汽车学院欠10万”,但该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此时,原告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决定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龚傲冬律师,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虽执业年限不长,但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专注于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
在接手这起案件后,龚傲冬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首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这一司法解释,向法院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其次,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汽车学院欠10万”,且该记录出现在双方“三中工程”的结算内容之后,应视为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龚傲冬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原告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成功固定了关键证据。
最后,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
在利息起算点的争取上,龚傲冬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律师价值。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以严谨细致的言行恪守律师执业准则,严格要求自身,坚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以赤诚忠心对待当事人和案件,穷尽专业能力与全部精力,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这种执业理念,让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优异的成果,成为当事人信赖的专业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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