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襄阳,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在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而早在婚前2016年2月28日,二人就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不过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且房贷由陈某每月偿还。2025年,这场婚姻出现了裂痕,田某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田某以陈某擅自将房屋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日常生活中,这类房产纠纷时有发生,普通人也高频踩坑。其一,房产登记不明确隐患多。就像本案中,虽然是共同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日后出现纠纷时,另一方在举证和产权认定上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其二,财产分割证据不足。田某主张陈某卖房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这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被告陈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六大核心领域。他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著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龚律师首先精准定位法律障碍。他没有在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上过多纠缠,而是聚焦于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龚律师进行了有效质疑,指出其房屋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得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同时,龚律师还强调了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对财产状态的影响,主张应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经过龚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实际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如此,法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由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
龚傲冬律师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得淋漓尽致。他优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通过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分析,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消耗。同时,在必要时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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