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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智慧,二审再审改判彰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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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3 · 14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颖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71101202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857996706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1、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2、有团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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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长河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公平正义的探寻。今天要讲述的,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二审改判案件,背后离不开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的专业与坚持。
巧用法律智慧,二审再审改判彰显正义

这起案件是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时,原告施某系施XX与被告林X的婚生子,施XX与林X协议离婚后约定林X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用。但林X自2010年12月起至起诉前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累计拖欠118400元。施某现已年满13岁,生活和学习费用大幅增加,原定800元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生活费、增加生活费标准、承担教育医疗费用一半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历史欠费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误判。被告主张部分红包、衣物支出应抵扣抚养费,一审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清晰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实际上,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接抚养方,其他赠与行为不能当然抵扣。

江颖静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杭州市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原告年龄增长带来的实际开支增加等新证据。同时,江颖静律师梳理了类案裁判规则,强调抚养费支付的法定形式和标准。她指出,不能随意将非货币形式的支出抵扣抚养费,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原告现有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增长情况,应合理提高抚养费标准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江颖静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被告以购买衣物、红包等形式支出的费用不应抵扣抚养费,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接抚养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2010年12月至2023年8月的生活费104000元(分两期支付);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按总额114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9月起至原告满18周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承担。

江颖静律师执业9年,已承办案件500余件,具备深厚的民商事实务根基,拥有婚姻家庭、合同、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全链条纠纷处理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实现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同时,也避免了长期诉讼对亲子关系的进一步撕裂,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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