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贵港的司法实践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当事人因在某机构内,多次在宿舍、厕所等区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次作案且情节恶劣,以猥亵儿童罪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此时,他找到了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的覃一珂律师,执业证号为14508202210437159,委托其担任二审辩护人并提起上诉。
覃一珂律师拥有4年专业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一线办案实务经验。他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辩护人阅卷后查明关键事实:事发后被害人家属与当事人协商未果并拨打报警电话,当事人明知对方报警,仍主动留在午托机构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然而,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该自首情节,当事人及辩护人据此提出上诉,主张原判量刑过重。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关注的重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更为谨慎,对证据和情节的认定要求极高。其二,一审已经作出判决,要在二审中改变判决结果,难度较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其三,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这些难点,覃一珂律师制定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他细致梳理卷宗、还原案发全过程,精准锁定当事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直指一审裁判核心瑕疵,确立上诉核心辩护观点。同时,他积极协助家属与被害方沟通,促成民事赔偿与刑事谅解,叠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为降刑提供完整事实支撑。在庭审中,覃一珂律师针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量刑规则展开专业辩护,清晰陈述案件事实、精准援引法律条文。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纠正一审未认定自首的裁判问题。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涉案手机予以没收)、第三项(禁止当事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内容;撤销一审主刑判决,一审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显著减少。本案为终审判决,裁判生效。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而言,首先,提醒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其次,积极促成民事赔偿与刑事谅解,对于减轻当事人刑罚具有重要作用。再者,在庭审中要专业履职,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得到法院和检察人员的认可。最后,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执行,也要兼顾情理,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覃一珂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执业证号为14508202210437159的覃一珂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和精湛的专业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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