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与工友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表示愿意赔偿让其回家休息,可后来再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
该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办案存在一定难点,一是要证明刘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只是带班角色;二是要明确各被告在工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谁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是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如何应对这一情况也是难点。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故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公司、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时因原告未提供工伤认定,驳回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2021年,原告蔡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之后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办案难点在于要充分证明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以及应对被告付款计划未到期的情况。刘欢律师此前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律师价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欢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张XX案中,他通过仔细调取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重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刘X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在蔡XX案中,他及时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充分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在庭审中有力论证被告拖欠工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工程发包、转包情况以及各主体的资格。对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只要有明确的工资欠条等证据,法院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支持劳动者诉求。同时,工伤认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者若未提供工伤认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工伤保险责任诉求。
结尾:对于个人承包工程是否担责、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追回的问题,刘欢律师给出了答案。他通过精准调取证据、合理组织举证链、准确适用法律,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为被告和原告争取到有利结果,展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重构和法律适用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