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权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能以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主张已履行签订合同义务,从而拒绝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对于工资计算基数,双方也容易产生分歧,用人单位往往会压低基数以减少赔偿金额。这使得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时面临举证和计算难题,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在某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杨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抗辩称,入职申请书已实现劳动合同功能,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且杨某某工资应为9000元,其余为绩效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万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案件。
万雪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工作。为确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万雪律师提交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杨某某每月工资为15000元。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万雪律师提出将赔偿金直接变更为经济补偿的意见,避免了杨某某因需另行主张而增加的诉累。
仲裁委采纳了万雪律师的意见,确认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7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6482.76元及经济补偿15000元,合计71482.76元。该案表明,在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争议中,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可突破用人单位的抗辩防线。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灵活应变,能为劳动者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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