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里,时常存在诸多复杂且棘手的状况。例如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这些问题都给代理律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于彩霞律师在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这套诉讼策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具体步骤:第一步,着重审查协议中的签名与实际履行情况。在代持与转让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和双方后续的履行行为至关重要,它们能有力地印证协议的有效性;第二步,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会被视为放弃,以此在诉讼中排除被告以此为理由的抗辩;第三步,精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合理的请求,避免涉及过多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
以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能更清晰地看到于彩霞律师是如何运用这套诉讼策略的。原告A作为名义股东,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代持的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并未配合办理,A遂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B提出了两项抗辩理由。其一,主张股权代持协议是倒签伪造的,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其二,强调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而现在其他股东已行使该权利,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依据之前制定的策略进行了应对。在审查协议方面,她指出虽然被告称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被告已确认协议签名是真实的,而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有效性,所以协议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规则,主张应视为这些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成功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在界定诉讼请求时,于彩霞律师合理地要求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让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了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诉讼请求。通过这个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此后,于彩霞律师在多起类似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都沿用了这套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了相关的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她不只是关注案件的胜负,更注重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她善于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与当事人保持密切且透明的沟通,及时同步案件进度与风险分析,确保当事人能清晰了解案件的走向,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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