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类案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领域,尤其是抚养权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刘景珠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大连独立执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思维,在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在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上诉人DSC与被上诉人LHXX因非婚生女LZXX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矛盾。LZXX于2017年9月11日出生,幼时双方共同生活,2021年6月7日后由被上诉人接走共同生活。上诉人DSC经营美妆店铺,自述月收入1万至2万元;被上诉人LHXX任销售管理,月固定收入9000元,年收入20至30万元。一审时,DSC诉请判令LZ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已满四周岁,抚养权以利于未成年成长为标准,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变更环境不利于身心发展,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宜抚养情形,被告提交影像资料可证实日常照料到位,结合双方收入、生活条件,判定子女由被告抚养,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驳回了原告诉求。
上诉人DSC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景珠律师在一审时就为被上诉人固定了子女长期随己方生活、日常照料、稳定收入等完整证据。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裁判逻辑矛盾,孩子幼时长期由上诉人照料,被上诉人私自接走孩子才变更生活环境,法院仅考量后期生活状态有失公允;对方提交的照料视频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住所不稳定、家庭结构不适宜抚养女孩,不利于子女成长等上诉理由,刘景珠律师逐一进行反驳。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抚养权判定的相关规定,指出子女成长需稳定生活环境,孩子长期跟随被上诉人生活,相关影像资料能够证实日常照料周全,不宜变更现有生活环境。一审抚养费标准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子女需求、原告收入综合酌定,数额合理。刘景珠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清晰地阐述了被上诉人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的各项优势,以及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的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刘景珠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对于被上诉人来说意义重大,不仅稳固了其子女抚养权,也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成长环境。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此类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越来越注重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和成长需求,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同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像刘景珠律师这样善于收集和梳理证据、精准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说理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在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离婚并委托刘景珠律师参与调解谈判。刘景珠律师梳理婚姻、子女抚养诉求,平衡双方诉求,积极与双方沟通抚养费标准、探视规则。在法院主持调解期间,推动双方自愿达成完整离婚调解协议,成功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稳定抚养费及常态化探视权,一次性化解婚姻、子女抚养全部纠纷,高效避免了漫长的庭审过程。这充分体现了刘景珠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