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女士原本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然而,她所在的公司却让她陷入了一场劳动纠纷的困境。2023年7月,Y女士入职第一被告公司,约定月工资1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月工资。2024年1月,劳动关系转入关联的第二被告公司,待遇保持不变。但在职期间,公司拖欠2023年度、2024年度绩效奖金,且未支付9小时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离职,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方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使得案件变得复杂棘手。被告称2023年度绩效已过仲裁时效;以公司亏损、无有效考核制度为由拒发绩效;认为原告主动离职,无权主张2024年度绩效;还表示加班已过调休期、部分加班未审批,无需支付;并且强调两公司独立法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抗辩给Y女士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
张宓律师接手此案后,她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背景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让她能够精准地把握劳动法律的各项规定。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她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代理策略。
首先,在时效问题上,她指出原告2024年10月已书面主张绩效,公司2024年12月才公布考核结果,仲裁时效未届满,成功解决了时效中断的关键问题。其次,她强调绩效属于劳动报酬,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为薪酬组成部分,公司无合法考核制度、未公示告知,不得拒发。对于离职不影响绩效结算这一点,她提出公司无证据证明“离职不发绩效”已告知员工,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在加班工资方面,她指出公司调休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已实际发生的加班应计发报酬。同时,她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让用人单位对考核制度、加班记录、制度公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张宓律师的努力,案件迎来了曙光。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度绩效奖金1万余元;第二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度绩效奖金两万余元、加班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合计支付4.4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胜诉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让劳动者看到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行为时,通过法律途径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潜在客户来说,这释放了强烈的专业信任信号,让他们相信张宓律师有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他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