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夜晚的宁静。窦某驾驶车牌号为津G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万安公路行驶时,车辆前部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发生碰撞,致窦某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经交警认定,窦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这辆车登记车主为天津市XX汽车配件弹簧厂,但实际车主是薛某,该厂同意由薛某向XX公司主张保险理赔。薛某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驾驶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薛某向XX公司申请理赔,XX公司对车辆损失不予认可。薛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赔付救援拖运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316241元。
在这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车辆受损后未及时固定证据。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对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导致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对损失情况不认可。其二,未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部分人在投保时只是匆匆签字,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理赔范围等重要内容并不清楚,当发生事故申请理赔时才发现很多费用不在理赔范围内。这些行为都存在很大隐患,可能导致理赔受阻,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薛某代理此案的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她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迅速捕捉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具备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
在本案中,李娟娟律师首先协助薛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单、医疗费票据、施救费发票等。针对XX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的异议,李律师指出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在调解过程中,李律师积极与XX公司沟通,争取为薛某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但XX公司坚持上诉。
进入诉讼阶段,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了薛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定薛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支持了薛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判决XX公司赔偿316241元。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娟娟律师秉持着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她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精力消耗。但当调解无法达成合理结果时,她会精准地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为当事人保障权益。就像在这起交通事故车损理赔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薛某赢得了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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