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合伙关系破裂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双方达成清算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一方能否再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很多创业者关心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李某就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成功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仅被判决支付500元赔偿款。
案件中,某医疗公司与李某于2022年3月通过微信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经营某康复中心分店,双方按51:49比例分红。2023年4月,双方因大众点评预留电话号码事宜产生争执,经微信沟通达成清算协议,李某向某医疗公司支付了6546元结算款,双方解除合作。此后,某医疗公司发现李某在合作期间以同一地址注册了另一家公司,认为李某私自收费、隐瞒收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中介费损失、客户未消费损失、分红款等共计13项诉求。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调取了李某的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主张其中多笔款项为私自收取的客户费用。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作为李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在一审全面胜诉的基础上,面对对方上诉及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制定了"以清算协议为基石、逐一驳斥对方主张"的应诉策略。杨律师首先强调,双方已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微信达成清算协议,李某支付了6546元结算款,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认可该方案并收取了款项,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并清算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清算完毕的事项,一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主张权利。
针对某医疗公司在二审中依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提出的多项疑似私自收费主张,杨律师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解释。部分款项系李某与妻子之间的夫妻转账、与亲友之间的借贷转账、向房东支付的租金、来自本职工作单位的工资收入、以及合作之前即已建立服务关系的老客户续费等。杨律师特别指出,某医疗公司在合作之初即明知李某有本职工作,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与其合作,李某在本职工作期间承接的客户及上门服务收入,并未使用合作经营场地和设备,不属于合伙收入范畴。
对于某医疗公司主张的两笔款项,杨律师并未强行否认其与合伙经营的关联性,而是从证据角度指出,即便该两笔款项应计入合伙收入,根据双方先扣除李某课时费再进行分账的交易习惯,考虑到具体课时情况不详,且某医疗公司上诉仅主张分红款约500元,可以接受法院酌情支持。这一务实态度为二审部分改判但将赔偿额控制在极低水平奠定了基础。
此外,杨律师还成功反驳了某医疗公司关于李某注册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通过提交公司涉税信息、银行开户时间、大众点评入驻时间等证据,证明在双方合作期间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对某医疗公司造成损失。最终,二审法院仅支持了某医疗公司500元的分红款主张,其余12项上诉请求全部驳回。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商事律师团队,在处理合伙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该所办理案件近万件,服务全国客户16万余人次,连续多年被市、区司法局、律协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签订书面的清算协议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如果在散伙后被对方起诉,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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