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民间借贷二审胜诉,律师助当事人全面免责

民间借贷二审胜诉,律师助当事人全面免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9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更多>
导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老板让员工帮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事后还款责任却成了难题。万雪律师,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使其全面免责。
民间借贷二审胜诉,律师助当事人全面免责

2024年1月10日,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此后,潘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共同债务人”主张,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进行法律论证。她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驳回了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时,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在处理其他债权债务案件时,她同样注重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逻辑的运用,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