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此后,潘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共同债务人”主张,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进行法律论证。她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驳回了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时,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在处理其他债权债务案件时,她同样注重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逻辑的运用,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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