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类似“共同债务人”的争议并不少见。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是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然而,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应是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的“共同债务人”认定问题,万雪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止一起。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万雪律师本科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专业的背景,让她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有更敏锐的判断。她首先梳理了案件中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分析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在本案中,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不符合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要点的把握。对于遇到类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明确借款合意等关键要素。在面对对方的上诉主张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精准应对。总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明确的借款合意和完整的证据链是守住一审胜诉成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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