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如何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是关键。张丽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引用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来增强抗辩的方法。
张丽律师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法学学士,同时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70%,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的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还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张丽律师引用类似案例增强抗辩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全面收集资料,在接到案件后,她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例,不限于本地。其次,精准提炼观点,仔细研读这些案例,提炼出其中对本案有借鉴意义的裁判观点。最后,合理引用,将提炼出的观点融入到书面意见中,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以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原告张XX主张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接手此案后,按照上述方法,收集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她仔细研读这些案例,提炼出了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观点。在书面意见中,她合理引用这些观点,增强了被告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此后,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张丽律师都沿用了这一方法,有效地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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