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电焊工陈XX的遭遇或许很多劳动者都感同身受。陈XX入职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然而公司却未为他缴纳社保。原本,陈XX就靠着这份工作维持生计,工作也算安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天有不测风云,XXXX年X月XX日,陈XX在工作时左手不幸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十级。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提起诉讼,希望能按日薪350元(月均9897元)的标准计算欠付工资及工伤待遇。然而,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3832元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依据,认定月工资为6303.75元。双方对这个结果都不满意,均提起了上诉。陈XX满心焦虑,他知道这工资标准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自己能拿到多少赔偿,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陈XX四处打听,了解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陈步青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业内声誉良好。陈步青律师的执业理念是专注为民商事业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有着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陈XX了解到这些后,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为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清楚地意识到,核心挑战在于推翻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的工资标准认定,证明陈XX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的工资水平。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到欠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差额高达数万元。
陈步青律师开始系统梳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试图将其串联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他发现,招聘广告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非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均明确载明为“预支工资”,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两笔加班费分别为700元、262.50元;而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运用了这份录音证据。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在与陈XX沟通时,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面对这份铁证,被告关于“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薪”的主张不攻自破。
陈步青律师进一步论证:虽然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系照片复印件,但从举证能力来看,劳动者无法获得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且这些证据内容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所载的电焊工工资亦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当予以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该核算过程显示其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招聘广告、领款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陈XX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他对陈步青律师充满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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