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当事人林X涉嫌犯罪却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强奸罪被告人刘X本应面临较重刑罚,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样的结果与常规认知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让人不禁好奇律师是如何做到的。
先来看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X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当时最棘手的障碍在于,林X的行为确实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这让案件看起来对他十分不利。苗均律师接手案件后,初始判断是从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寻找突破点,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虚开发票案过程中,苗均律师做了以下关键行动。首先,律师精准审查案件,详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这么做是为了确保对整个案件有清晰准确的认识,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分析提供依据。通过审查,律师发现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X不起诉。这一决定性时刻,让案件发生了重大转折,林X从涉嫌犯罪面临起诉,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再看强奸罪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X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刘X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且有前科,这使得从轻处罚的难度较大。苗均律师接手后,决定从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入手为刘X辩护。
在办理强奸罪案时,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强调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考虑到刘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刘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后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公诉机关指控刘X、黄X、苗X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X委托苗均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本案的难点在于一审已经作出判决,要想改判难度很大。律师接手后,初始判断是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进行辩护。
在二审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这些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定罪,撤销原判量刑,依法改判刘X、黄X、苗X不同的刑期,并对扣押赃款和作案工具作出处理。
复盘这几个案件,苗均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虚开发票案中,律师没有局限于案件表面的犯罪事实,而是深入审查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问题;在强奸罪案中,律师敏锐地抓住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为当事人辩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中,律师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紧扣从犯、未遂等情节进行辩护。对于同类纠纷,可以总结出这样一条规律: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的事实本身,还要深入研究法律适用和相关司法解释,善于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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