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时有发生,当涉及到大额借款时,转账记录往往被视为关键证据。但如果没有转账记录,借款关系是否就不成立了呢?赵XX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主张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持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这类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大额现金借贷案件,施贝贝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
施贝贝律师所在的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施贝贝律师本科毕业后就进入律所实习、执业,深耕法律行业八年,具备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她首先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她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旨在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此外,利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这一规则,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借条本身的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通过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如证明出借人有现金出借能力等,也能增加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债权人,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建议债权人在借款时尽量保留转账记录,如果是现金交付,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有出借能力。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用好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转账记录,通过强化借条证明力并辅以其他事实,大额现金借贷关系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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