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的他,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其中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房地产法律事务、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纠纷及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约800余件。
在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2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和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之后,申请人承包了被申请人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又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
20年11月2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然而,被申请人答辩称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还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于20年5月8日在本会住所地开庭,20年8月5日线上开庭,双方代理人参加全部庭审,仲裁庭组织调解未果。张志强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申请人的主张和依据。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退场协议书合法有效,申请人缴纳了2000元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等事实。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费按责任及请求支持比例分担。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此外,在另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XX庆XX公司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返还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请求增加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XX审。
张志强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二审审理。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承担、管理人员工资认定、代付农民工工资认定、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性质、合同单价409元/m²包含范围、邓款项扣除等八项。张志强律师在二审中,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00元中应扣除李的700元;代付农民工工资3922.7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728元不予扣除;合同单价409元/m²不包含全部施工内容;公司向邓支付的300元应扣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重庆XX公司因工伤认定问题将阆中市资和社局告上法庭。20年1月5日18时27分,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无责,伤情包含多处骨折、肺挫伤、脾脏挫伤等。20年11月11日,阆中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公司。重庆XX公司主张自身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和实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路线不合理,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张志强律师作为重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调查了案件事实。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由阆中市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包,合同最初拟由未注册成功的“重庆炉窑科研有限公司”承接,最终由自然人荆签字,实际由荆承包施工、自行管理工人、收取全部工程款。重庆公司曾向赵发放工资、向人局提交关于对赵申请工伤认定的回复(自认承接案涉工程、赵在其处务工),但上述行为均系应荆要求,为帮其合规开票、利用公司免税额度,公章亦由荆找人加盖,双方无真实工程承包或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文书由荆代收,重庆公司实际收到了文书并提交过举证材料。最终,法院认为阆中人局作出认定时已尽到审查义务,主观无过错,但核心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发包方与重庆公司签订过施工合同、也无工程款流向该公司的记录,认定重庆公司为用人单位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认定错误的根源是重庆公司违规出借公章、协助他人虚开发票,过错在该公司,故由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XX公司产生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张志强律师接受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维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需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被告需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需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
张志强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其办案风格细致、稳健,尤其擅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到案件胜诉的关键,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执业以来,他还担任三十余家大型建筑公司法律顾问,对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所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为委托人提供诉讼、诉前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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