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峰律师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争端解决部成员。他还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以及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执业至今,王秀峰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20年,他就处理了一起颇为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
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20年,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约定餐饮向技公司缴纳3万元,其中包含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并且按营业额比例向其支付收益。
合同签订后,餐饮全额支付了3万元。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时,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于是,餐饮提起诉讼。他们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比如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其向学院核实等。其诉讼要求包括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且承担诉讼费。同时,餐饮还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秀峰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准备。他发现,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相矛盾,并且餐饮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
在庭审中,王秀峰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所以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另外,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而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这一结果不仅为被告方避免了巨额的赔偿损失,也展现了王秀峰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王秀峰律师不仅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其他案件中也有着优秀的表现。比如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他作为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为杨争取到了权益。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了张X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一审以杨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在二审中,从合同主体认定和欺诈行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其未全面披露车辆全损等重大瑕疵信息,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还需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王秀峰律师也多次帮助委托人成功拿回款项。像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宋X支付700元让胡帮助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王秀峰律师代理宋X,最终法院判决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向宋X退还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还有周与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的服务合同纠纷,王秀峰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其法定代表人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秀峰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商事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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