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那份《服务协议》时,被告C以为自己只是做了一单普通的中介生意。甲咨询公司是他独资设立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咨询、经贸信息服务等。原告A经人介绍,与甲公司连续签署多份标注“放款”字样的《服务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作为中介,协助原告A对外发放资金给第三方自然人第三人。资金直接由原告A转账至第三人账户,借贷沟通、资质核查等工作都由甲公司完成。
首期放款业务顺利完成,第三人向甲公司转回部分资金,被告C也将该笔钱款足额交付给了原告A。然而,后续第三人无力偿还剩余大部分借款,原告A多次上门纠缠,采取过激方式向被告C施压。在辖区派出所的协调下,被告C分两笔自行垫付了合计三十几万资金给原告A,还迫于现场压力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载明尚欠原告A人情性质补偿款十几万元。
之后,原告A持该书面协议向基层法院提起本诉,要求被告C支付协议约定的十几万补偿款项。被告C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被告C是在一篇分析类似案例的法律文章中看到马瑞瑞律师的名字的。文章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拆解得清清楚楚,被告C反复读了好几遍,觉得这位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自己案子的关键点很像。他没有犹豫太久,直接按照文章标明的工作地址找到了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前台接待后,马瑞瑞律师很快安排了见面。
马瑞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开展案件代理工作。首先,完整调取甲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全部《服务协议》原件、银行转账流水、派出所现场沟通记录、双方聊天记录、垫付资金收条全套证据,分类整理形成三组核心证据:一是甲公司经营范围、无金融许可材料,证明案涉委托放款业务超范围、无资质;二是全部资金流向凭证,证实钱款直接交付第三人,被告C、甲公司从未实际占有使用借款;三是上门滋扰、派出所调解相关佐证,证明十几万补偿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并非真实自愿意思表示。
其次,庭审分层发表代理及反诉意见。指出案涉《服务协议》本质为委托放款中介合同,甲公司无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质,超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金融类业务,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便依据协议文本,甲公司仅居间介绍,不承担借款人还本付息义务,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还款责任不应转嫁至被告C;十几万所谓“人情利息”补偿协议系对方持续滋扰、派出所施压情形下签署,不存在真实借款利息基础,无合法债权支撑,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C垫付三十几万款项并无法定代偿义务,原告A取得该笔资金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额返还。
庭前,马瑞瑞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5页。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马瑞瑞律师关于《服务协议》无效、补偿款诉求无依据的核心观点,判决驳回原告A索要十几万款项的全部本诉请求;同时认定垫付资金纠纷属于被告C与第三人之间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居间纠纷不属于同一审理范畴,驳回反诉,指引被告C另行起诉实际借款人追回垫付资金。
判决出具后,原告A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服务协议》有效、十几万元利息应当支付;被告C在马瑞瑞律师建议下同步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法院处理垫付资金返还事宜。二审审理阶段原审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
二审庭审中,马瑞瑞律师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条反驳。二审法院完整核查全部卷宗与马瑞瑞律师提交证据,认可一审裁判逻辑,出具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对方主张十几万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彻底得不到司法支持,同时明确垫付资金可另案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
案件最终胜诉。收到判决书那天,被告C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马瑞瑞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马瑞瑞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开设咨询类公司切勿涉足放款、资金居间等金融业务,该类行业需要专门金融监管审批,仅普通工商经营范围无法开展,相关合同极易被认定无效,经营者会无端卷入债务纠纷。作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专业、认真、负责地为当事人服务,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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