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刊行业发展变迁的浪潮中,劳动者雷XX的维权之路备受关注。雷XX自2004年起投身报刊发行工作,历经多家公司,期间遭遇岗位调动和降职降薪问题,最终引发了一场与多家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雷XX的姚厅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超十年法律实务经验,自2015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重职务,深谙司法裁判逻辑与行业需求。
雷XX入职经历复杂,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后先后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他经历了岗位调动和降职降薪,工资构成也发生变化。XX公司称因报刊征订业务量下降、公司经营调整进行岗位调动和降薪,但雷XX认为公司降职降薪不具备合理性,且2024年8-10月扣除部分费用后应发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行为违法。
在仲裁阶段,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无明确被申请人为由不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后,姚厅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从多方面为雷XX维权。
对于仲裁时效问题,姚厅律师指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终止,所以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上,姚厅律师通过梳理各方提供的证据,证明雷XX于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工资由戊都市报发放,而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故认定雷XX于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此后,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别确认了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克扣工资问题,姚厅律师抓住关键,指出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亦未举证证明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XX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雷XX该期间的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核算出XX公司共少发雷XX该期间工资3770元。
这场劳动争议案件的胜利,不仅为雷X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姚厅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担当。他凭借精准的案件研判、灵活的辩护策略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赢得了当事人与业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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