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XX日凌晨,天津市XX区的某电竞酒店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该酒店4XX号房间内,把房间里的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三个CPU给盗走了。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没回来,就进房间检查,这才发现物品被盗,赶紧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经天津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一共是44,850元。因为孙X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还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以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公司为了追回损失,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4,850元。可二被告经过法院依法公告传唤,都没到庭参加诉讼。
当时酒店这边很着急,毕竟损失了这么多钱,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接到被盗的消息后,整个管理层都很焦虑,担心这笔损失追不回来,会影响酒店的正常运营。
张书雯律师在酒店公司委托后就开始介入这个案子。她仔细地系统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在整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她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书》里对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非常清晰,这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张书雯律师构建了一个清晰的证据链条,把侵权事实、损失金额和监护人责任联系了起来。她的代理意见核心逻辑就是,孙X盗窃酒店财物,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孙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书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还曾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百余万元的损失,在执行案件中发现线索为当事人执行回款300余万元,在赠予合同中成功将属于原配的财产追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其未主张到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X盗窃酒店财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也由被告负担。
酒店原本担心损失追不回来,没想到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全额获得了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张书雯律师把关键证据整理得清清楚楚,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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