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是钱X某,委托代理人是陈步青等律师。被申请人一是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XX;被申请人二是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田XX。
钱X某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时受了伤,并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务公司在赔偿这件事上一直推诿拖延。建筑行业存在多层分包的普遍问题,用工主体偿债能力弱。如果只起诉劳务公司,即便胜诉,也很可能面临“执行难”的情况。钱X某本来满心期待能顺利拿到工伤赔偿,可劳务公司的态度让他陷入了焦虑和无助,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迅速采取了行动。他制定了两步走的核心策略。
首先,他将总包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X》第九十四条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总包单位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策略大大增强了申请人的谈判筹码。因为总包单位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和潜在的连带风险,会主动向劳务公司施压。
其次,在调解方案中,陈步青律师创造性地引入了“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这个机制化解了企业“已购买商业险不愿再赔”的顾虑。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灵活斡旋。他多次与双方沟通,详细解释调解方案的内容和好处。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说服劳务公司接受一次性打包赔偿方案。同时,明确总包单位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换取总包单位的配合施压。
关键策略点
陈步青律师提出将总包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一策略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链条中,总包单位通常具有更强的实力和影响力。让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给劳务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促使其积极解决赔偿问题。
引入“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也非常巧妙。企业购买了商业险后,往往不愿意再进行额外赔偿。这个机制让企业在支付赔偿后,还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得部分“回血”,提高了企业的付款意愿。
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采纳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的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劳务公司接受了一次性打包赔偿方案,并且同意了调解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这说明陈步青律师的策略和方案是有效的,得到了当事人的采纳。
案件裁判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11月17日终止用工关系;钱X某撤回对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请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钱X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0,00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加付10,000元违约金;钱X某配合办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手续,将理赔款权益转让给劳务公司,误工费标准300元/天由劳务公司承担;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钱X某最初面临劳务公司推诿、可能执行难的困境,担心拿不到赔偿。而最终通过调解,他不仅能拿到10万元赔偿,还有1万元违约金保障,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制定的两步走策略,既给劳务公司施压,又化解了企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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