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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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赵X和被告周X是母子,被告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和契税,一共311360元;同年孙X开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和进货费等,共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要求孙X和周X一起返还。孙X则辩称,赵X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这些钱不是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周X在离婚诉讼里的承认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店铺是家庭一起经营的,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不是借款。周X在一审时承认是借款,但二审没出庭。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赵X只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能证明和孙X、周X有借贷的意思。赵X主张这些钱是借款,而孙X辩称赵X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法院最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得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关键条件。赵X没拿出借条等证据,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周X在和孙X离婚诉讼期间的承认,损害了孙X的诉讼权利,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法院不认可这是借款。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赵X在孙X和周X购房时出了钱。赵X认为这是借款,孙X则觉得不是。法院认为,赵X是周X的母亲,在子女买房时出钱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下,考虑到亲属关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不能认定这笔钱是借款。简单来说,母亲给子女买房出钱,在没说清楚是借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店铺是孙X和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的,赵X出了钱。赵X主张是借款,孙X辩称是投资。法院认定,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日常情况,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是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没足够证据证明,所以不支持赵X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就是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要借钱给别人,不管对方是谁,最好写个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转账时备注“借款”,留下证据。要是家庭内部有资金往来,也尽量说清楚是借还是给,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别觉得都是一家人,不好意思写借条,真到了法院,白纸黑字的证据比啥都管用。
写在最后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这告诉我们,处理金钱往来时,证据和明确的约定很重要。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超800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借贷合意、款项性质等问题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