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存在诸多争议焦点。承租方常以公司注销后责任主体变更、已完成结算无需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以及部分租赁物无合同依据等理由进行抗辩。在公司合并注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成为难点,且对于租金的计算和租赁关系的认定,不同裁判者可能存在分歧。部分承租方还会利用证据规则,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给出租方维权带来困难。
在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2017年6月,该厂与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后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该厂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受建筑器材厂委托,朱俊健律师代理此案。
朱俊健律师专注于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围绕关键要点展开工作。针对公司注销问题,依据《民法典》,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要点,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及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通过这些操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其承担。此案表明,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面对复杂的主体变更和责任承担问题,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能够有效维护出租方的权益。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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