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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纠纷二审,律师助原告完胜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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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8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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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实务里常出现承租方以公司注销、结算完成、租赁关系不成立等理由拒付租金的争议。河北朱俊健律师(2007年执业,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在代理一起某建筑器材厂与央企的租赁纠纷二审案时,围绕关键要点答辩,构建证据链。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原告胜诉,债权获支持。
建筑租赁纠纷二审,律师助原告完胜央企

实践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存在诸多争议焦点。承租方常以公司注销责任主体变更、已完成结算无需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以及部分租赁物无合同依据等理由进行抗辩。在公司合并注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成为难点,且对于租金的计算和租赁关系的认定,不同裁判者可能存在分歧。部分承租方还会利用证据规则,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给出租方维权带来困难。

在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2017年6月,该厂与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后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该厂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受建筑器材厂委托,朱俊健律师代理此案。

朱俊健律师专注于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围绕关键要点展开工作。针对公司注销问题,依据《民法典》,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要点,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及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通过这些操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其承担。此案表明,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面对复杂的主体变更和责任承担问题,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能够有效维护出租方的权益。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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