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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离婚,律师助女方守住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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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7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职业履历完整,实务根基深厚 兼具集团公司法务与专职律师双重从业经历,深耕基层法律服务一线,累计办案超 300 件,深谙司法机关办案思路,能精准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 专业领域突出,办案经验丰富 主攻民事、刑事两大领域,擅长婚姻类案件,同时精通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等业务,各类案件实操经验充足,应对各类法律纠纷游刃有余。 办案能力出众,善于攻克难题 工作严谨负责、心思缜密,擅长梳理复杂案情、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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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的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分居18年离婚,律师助女方守住居住权益

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用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侯浩亮律师接受李女士委托后,意识到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

面对房屋无法分割所有权的难题,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提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因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在这类婚姻纠纷背后,往往存在房产分割难题和过错方认定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出轨、同居、家暴等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如果遇到无证房产,不要轻易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更丰富,居住权可以成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为孩子隐忍多年后,孩子成年,自己也应勇敢启动离婚程序,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安稳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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