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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案:当事人获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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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9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晓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32010118292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24202227
代表案例:7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案,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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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当事人面临有罪判决的风险。
虚假诉讼罪案:当事人获无罪判决

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审慎核查)。全面阅卷,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且对具体金额等不知情;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分析法律定性;论证当事人不具备虚假诉讼主观故意;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程序与瑕疵问题。

唐晓光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本息计算有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causation,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法律关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当事人支付按行业标准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有罪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判决已生效。

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犯罪数额从260余万元核减至25万元

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当事人,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建议量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当事人面临极重刑罚

唐晓光律师细致审查全案证据(duediligence),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庭审中精准质证,否定指控金额;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促成当事人认罪,争取从宽处理。

唐晓光律师主张,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收款流水混同其他款项,快递单无法对应,指控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当事人支付了合理的律师费,实现了大幅从轻处罚的效果。判决已生效。

非标定制设备定作合同纠纷案:获赔760400元

委托人定制香菇酱灌装全套非标设备,因卖方迟延交货且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卖方拒绝退款并否认违约,委托人面临设备款无法收回及损失无法弥补的风险。

唐晓光律师固定卖方违约事实;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精准驳斥卖方免责理由;论证委托人的损失与违约金主张。

唐晓光律师认为,非标设备仍需符合合同标准与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委托人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违约金,应全额支持违约金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23400元、合同违约金312000元,返还不合格设备款347000元,承担鉴定费100000元,合计760400元;二审双方调解,委托人顺利收回46万元。委托人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挽回了较大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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