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合伙收益,起诉后却被法院驳回,这让原告曾某陷入了困境。处理这类合伙纠纷经验丰富的江西吉安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子浩,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曾某的案子。
原来,曾某与廖某合伙承包了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某拒绝与廖某进行合伙清算,且合伙账目都掌握在廖某手中。曾某不得已向法院发起诉讼,然而一审被法院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诉请。
曾某一审败诉后,找到郭子浩律师沟通上诉事宜。郭律师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他经审查发现原一审诉讼方案对曾某不利,于是未坚持上诉,而是另案起诉。虽然在这次一审中,郭律师清晰地阐明了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一审法院还是以未经清算为由再次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但郭律师没有放弃,坚持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意见,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郭律师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在梳理证据链时,他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采纳了郭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郭律师坚守抗辩立场,强化证据与法理逻辑,最终二审驳回了对方的上诉,曾某取得了最终的胜诉。
郭子浩律师长期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关于清算的条款以及诉讼方案的选择属于高频漏洞。在这类合伙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可能未意识到诉讼方案的重要性,就盲目起诉,导致陷入不利局面。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约定清算的方式和时间,遇到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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