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委托人覃女士的丈夫陈先生是某建筑公司水电工。2024年5月18日上午,陈先生骑电动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覃女士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某人社局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先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覃女士对此决定不服,于是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他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秉持着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维权服务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带领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他认为某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办案核心在于精准驳斥其不予认定的理由,并围绕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某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先生回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黄宇杰律师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先生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针对某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宇杰律师在诉讼期间多次指导委托人及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先生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黄宇杰律师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他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某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25年9月8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某人社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最终认定陈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行政决定被纠正后,鉴于诉讼目的(即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工伤认定成功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得以顺利申报与核发。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女士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覃女士对黄宇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赞不绝口,称他是劳动者维权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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